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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发布时间:2021-02-01浏览次数:2669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了第40号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含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 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原则 上适用于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并根 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如所列产业被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淘汰、禁止等类型产业,其鼓励类属性自然免除。

重庆市:

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5G、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四川省:

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火力发电、水泥、钢铁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催化剂及 SCR 烟气脱硝设备生产,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贵州省:

“磷—电—化”一体化资源综合利用、精细磷化工(《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煤炭地下气化开采技术开发与应用,煤炭地下气化发电成 套设备制造,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和加氢站建设

云南省:

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特殊环境(高原、湿热、高寒、重污染等环境)用发输变 电、供配电及控制设备、高原型电工电器产品、中小水电成套设 备研发及制造、智能化大型高效泵、城市排涝装备项目, 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西藏自治区: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 及运营,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陕西省:

百万吨级大型乙烯、百万吨级大型芳烃、千万吨级大型炼 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用装备关键用泵、控制阀、调 节阀的研发及制造,超越一级能效的微耗电冷暖空调系统,陆上风电机组设备制造,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天然气调峰工厂、应急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及运营,风电、光伏、氢能、地热等新能源及相关装置制造产业;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地热能勘探、开发和利用;地热、氢能等新能源产业运营服务,半导体、集成电路、连接器、传感器、人工智能处理器、 新型电子元器件、高端芯片研制生产,煤层气燃气电站、箱式移动电站等新能源装备研制

甘肃省: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 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制造(额定功率 0.55—355kW,额 定电压 690V 及以下的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 355— 25000kW,额定电压 6kV 或 10kV 的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效永 磁伺服电机),电网系统节电设备制造(比同类产品空载损耗下降 10%— 20%,负载损耗下降 5%),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青海省: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工业余热发电技术应用改造、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充电桩建设、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大型煤化工、石油化工、火电核电站、油气储运、海洋工 程等领域用耐高压、耐高低温、低噪音等高端智能控制阀和智能 定位器的研发及制造、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高原型智能化中低压配网成套开关设备、预制式箱式变电 站/紧凑型箱式变电站、高压真空断路器及高原型高压真空断路器、 低压微型断路器的研发及生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风力、光伏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制造、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 全功率变流器、变桨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研发及制造,电线、电缆、光缆、 电工器材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组装、加工及销售、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储能电池材料、储能电池、储能电源系统及其关键部件、装备的 开发与生产、5G 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 人工智能、区块链建设及运营;网络技术;互联网生产服务、生 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及运营

内蒙古自治区:

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储备设施和系统建设及运营, 电储能技术开发与应用、氢加工制造、氢能燃料电池制造、输氢管道和加氢站建设、电线、电缆、光缆、电工器材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 制造、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答: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下称《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重要依据。现行《目录》于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我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公布施行。现行《目录》分为两部分:

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后两者已于2019年合并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并明确如修订上述目录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目录》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金融、投资、土地、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0%以上。同时,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江西赣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一是在微观层面,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据相关地区调研统计,2011—2018年间累计约有25万户(次)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约5025亿元。其中,2018年减免1035亿元,较2011年增加640亿元,年均增长近15%。

二是在中观层面,促进了西部地区产业优化升级。通过鼓励类产业政策,有针对性地激励西部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体现创新、绿色等高质量发展导向的产业,有力培育了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三是在宏观层面,推动了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西部地区经济增速处于全国前列,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占全国水平的比重稳步提升。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出台《目录》的背景情况。

答:党的十九大提出,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我委于2020年4月出台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对西部地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西部地区产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增强西部经济新动能和竞争力。

为更好适应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我委牵头启动了《目录》修订工作,组织有关方面深入梳理评价西部各省(区、市)《目录》(2014年本)实施情况,研究提出修订思路和初步建议,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40个部门、16个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我委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采纳,并再次与有关方面作了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经报国务院同意,我委于近期修订出台《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问: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力求政策一致性与精准性、连贯性与时效性、国家要求与地方诉求有机结合,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积极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此次修订出台的《目录》(2020年本),保持了原有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考虑到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也适用于西部地区,《目录》的第一部分继续援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明确以上目录如修订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同时,《目录》第二部分继续按西部地区12省(区、市)分列,在各省(区、市)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增减和修改有关内容,既体现国家和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又照顾西部不同地区的差异。

问:此次修订的重点方向有哪些?

答:此次修订重点体现了以下几个方向。

一是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发挥西部地区在促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高端芯片研发与生产、数控机床研发与生产、氢能燃料电池制造等产业条目,支持西部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发展。

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增强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竞争力,引导东中部地区产业有序向西部地区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智能化绿色化纺织服装加工、家电及消费电子产品制造等产业条目,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是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支持西部不同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优势产业,发挥西部地区沿边、沿江等区位优势,服务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农林牧渔、能源资源、康养旅游、边贸加工等产业条目,使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更好转化为经济优势。

四是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围绕生态环境大保护,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宜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条目。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欠发达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轻工纺织、特色工艺品等带动群众就业增收的产业条目。

问:《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疑义,如何解决?

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目录》的执行主体。原则上,由各有关地区负责《目录》特别是第二部分本地区产业项目的判定、解释等工作。自2014年10月以来,各有关地区立足本地实际,建立了有效的执行机制,《目录》实施情况总体良好。同时,根据地方在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地方不断优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提出,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研究细化相关工作方案,确保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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